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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服务性事项办理,国家药监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126号公告附件.doc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24日
上一页: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YY/T 0910.2—2025《医用电气设备医学影像显示系统 第2部分:医学影像显示系统的验收和稳定性试验》等15项推荐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公告(2025年第106号)
下一页: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骨接合植入器械 金属接骨板》等2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公告(2026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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